柬埔寨对外贸易法律框架
● 贸易主管部门
柬埔寨商业部为柬埔寨贸易主管部门。
● 贸易法规体系
柬埔寨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关税管理法》、《关于制衣行业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出口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关于商业公司贸易行为的规定》、《关于实施装运前检验服务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关于风险管理的次法令》、《关于成立海关与税收署风险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等。
●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商业部负责出口审批和免税进口核准手续。在多数情况下,进口货物无需许可证。但部分产品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特别出口授权或许可后方可出口。
● 作为最不发达国家享受的出口优惠
作为最不发达国家,欧、美、日等 28 个国家或地区给予柬埔寨普惠制待遇。
美国给予柬埔寨较宽松的配额和进口关税,欧盟在“除军火外所有商品倡议”下,给予柬埔寨除军火外几乎所有产品零关税的待遇。
● 出口商品当地含量及原产地原则
柬埔寨目前无当地含量要求,即不限制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对健康、环境或社会有害的原材料、零部件除外)。
在柬埔寨,出口商应重视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普惠制下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原产地规则对当地含量的最低要求为 35%(符合条件的东盟成员国,即柬埔寨、泰国、印尼和菲律宾,在原产地规则要求中视为同一国家)。
在“除军火外所有商品倡议”下,原产地规则要求出口产品至少有 40%的含量出自出口国。
● 出口优惠
根据投资法修正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免税期或特别折旧。其出口产品增值税享受退税或贷记出口产品的原材料。
● 出口限制
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文物、麻醉品和有毒物质、原木、贵重金属和宝石、武器等,2013 年年初,柬埔寨政府明令禁止红木的贸易与流通。
半成品或成品木材制品、橡胶、生皮或熟皮、鱼类(生鲜、冷冻或切片)及动物活体需交纳 10%的出口税。服装出口需向商业部缴纳管理费。
普惠制下服装出口至美国或欧盟的,需获得出口许可证。
● 免税进口
根据投资法修正法,由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可免税进口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和生产投入附件。
为取得生产用原材料免税进口批件,进口公司应每年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申报拟进口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财经部海关与关税署、商业部进出口检验与反欺诈局联合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地点为工厂或进出口港口。
目前,柬埔寨全部进出口货物均接受检验,政府正计划逐年降低检验比率。价值 5000 美元或以上的进口货物,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检验。
检验报告和其它装船前检验文件将被递交柬埔寨海关,货物抵达柬埔寨后,货主凭检验单据到海关交纳税款并提出货物。
●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柬埔寨政府近年来不断改进海关管理制度,致力于实现简洁、高效、透明和可预测的海关管理。
2006 年,柬埔寨起草完成并通过《关于通过风险管理实施贸易便利化的次法令》,准备实施基于贸易商档案数据的风险管理系统,即通过利用电脑系统分析贸易商档案数据、商品和(或)原产地进行海关监管。
为此,柬埔寨政府还采用了计算机化海关清关综合系统——自动海关数据系统。
在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共同有效关税体制下,从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口、满足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可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
按照整体整体关税减让时间表规定,到2010年,除少数特例商品外,柬埔寨关税税率降至0.5%。